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没那么简单,这家公司因此吃瘪了

罗义昌 魏希羽
2024-09-23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中的旷工、不服从管理等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规章制度对“旷工”在时长、考勤记录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以及已向劳动者告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钟某于2015年6月1日入职天津市某客运有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司机。
2021年5月21日,钟某与同事发生纠纷并报警。
2021年5月25日、26日,公司安排钟某停止工作,进行学习。
2021年7月15日,公司以钟某严重违反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同时严重影响车队正常的管理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8月2日,钟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
2021年10月27日,该委裁决支持了钟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钟某2021年5月25日、26日因脱岗构成旷工2天,符合《奖惩管理制度》三违纪处罚管理第4条(3)“1年内累计旷工两天或者连续旷工2天,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以及《驾驶人处罚规定》第九条“公司每位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包括加班、值班),如有脱岗现象者,公司一经查实,将会与其当事人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公司提交了:1、监控视频,证明钟某2021年5月25日早上8:36离岗,下午15:10回岗;5月26日早上9:37离岗,下午15:12回岗;2、《员工登记表》、交通安全学习记录,证明向钟某通过培训宣讲告知了《奖惩管理制度》、《驾驶人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员工登记表》记载“岗前培训(管理制度)”。
钟某辩称离岗后前往派出所且已请假,《交通安全学习记录》载明学习内容包括奖惩管理制度及驾驶人管理规定,该学习记录与签字记录分别为两表,其仅进行了安全驾驶学习。
另查明,钟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公司以钟某违反《奖惩管理制度》中关于旷工2天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钟某在2021年5月25日、26日系被停止工作,进行学习期间,未处于正常在岗工作状态,公司以旷工或脱岗为依据对钟某中途离开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
另,公司主张以岗前培训或交通安全学习形式告知钟某规章制度内容,但《员工登记表》中岗前培训未明确培训内容,《交通安全学习记录》与签名表分别为两表,不能证实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钟某。
因此,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向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6.5×2=32,500元,法院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公司以钟某违反《奖惩管理制度》中的旷工、不服从管理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向钟某告知了《奖惩管理制度》,且上述管理制度对“旷工”并未在时长、考勤记录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钟某系被停止工作亦对考勤记录予以了解释说明,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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