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办好这一离职手续,被判赔偿员工离职后医保损失

罗义昌 李曼
2024-01-03
来源: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办理退工转档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6月1日与天津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5月25日,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因李某不认可解除原因,故未领取该证明书。


李某于2022年9月6日至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9月19日、9月20日至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就医,因故无法使用医保卡,并自费支付医疗费。


2022年9月21日,李某至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用1096.75元。


该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李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经查,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2年5月,后办理了“暂停缴费”。公司自认无法查询到李某的用工退工信息。


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22年10月27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津人社办发[2020]91号《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后及时至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办理退工转档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已为李某办理了用工退工手续,且社会保险为“暂停缴费”状态,并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转移状态,因此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津政办规[2021]16号《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职工医保门(急)诊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为55%。经核算,李某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589.38元,公司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负有及时办理退工转档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的义务。2022年5月2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即对李某的社会保险办理暂停缴费而非关系转移,直至2022年10月27日才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李某在案涉期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所生损失,系因公司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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