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明确约定夜班津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夜班津贴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5月25日与天津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约定王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岗位职责为守护,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
2021年5月27日,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工资构成如下:“基本工资(2050元)+福利待遇(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高温补贴)+综合补贴(加班费补贴+社保补贴+未休年假补贴)+奖金。
合同履行期间,王某被安排在天津西站出租车接驳处负责维持秩序。
2022年3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同日,王某以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10日-2022年3月1日夜班津贴45552元。
后,该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于是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陈述每天上晚21:30下早5:30,没有休息日,公司则陈述为上三周休一周。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其提交的点名记录表显示王某曾上过早班、中班和夜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夜班津贴,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夜班津贴并无明确约定,该津贴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发放项目,故法院对王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夜班津贴,双方未约定夜班津贴,公司亦未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支付过该笔费用,对于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