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关系需注意!要学会区分形式用工和实质用工

原伟丽 罗义昌
2023-12-16
来源:

裁判要旨: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等各项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吕某自述其于2018年11月18日入职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看管、启动泵站。

吕某与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吕某缴纳社保。

吕某每月工资2,300元,现金发放;指纹打卡记录考勤;公司为其发放了工作服,群名为“某公司海教园泵站工作群”的微信群系其工作群。

2020年9月1日,案外人李某通知吕某,现公司有变动,回家听信,但李某至今未收到上班通知。

后,吕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费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李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抗辩,吕某与案外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至今,公司与案外公司签有物业服务外包合同。

关于工作服,是基于外包协议需要,给案外公司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工作服。

关于吕某所述公司安排人发放工资,经核实,一直是案外公司安排人发放。

关于考勤指纹打卡,是案外公司提供的。

关于工作群,群里发过指令的周某是案外公司的员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吕某主张公司支付其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费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主张的前提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吕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吕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吕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是否应向吕某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吕某主张其与公司系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吕某是受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以及公司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亦不能证实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吕某诉请的各项费用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阅读61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