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取消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看看法院怎么说

周增禄 罗义昌
2023-12-13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撤销并不必然被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丧失履行的基础。

案情简介:

吴某系北京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公司安排吴某到其服务的项目小区工作。

2021年10月12日,公司接到所服务的项目小区终止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通知。

2021年10月31日,公司从项目小区撤场,吴某所在项目岗位撤销。

后,公司与吴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合同,吴某未予同意。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向吴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吴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合同,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23761.09元。

2021年10月28日,吴某签收该邮件。

后,吴某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认为解除违法,裁决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赔偿金46308.96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仅要符合法定情形,亦要履行法定程序。首先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撤销并不必然被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丧失履行的基础。其次,当客观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该协商程序前置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以维系双方劳动关系,保护就业的稳定性,但不应包括公司所主张的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协商,但本案中公司未证明就变更内容与吴某进行协商而吴某拒绝而不能达成一致。第三,如果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预告解除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立即解除。但公司也未履行该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物业服务项目的撤销不能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丧失履行的基础。其次,当客观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公司未证明就变更内容与吴国发进行协商而吴国发拒绝而不能达成一致。最后,如果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预告解除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立即解除,公司亦未履行该程序。综上,应当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阅读88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