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孙某就职于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项目经理。
2017年10月16日,孙某与公司签订《项目责任管理责任书》,约定完成利润指标,退还项目全部风险抵押金;未完成利润指标,其差额部分由抵押金补齐,不足部分转到另一个工程超额利润中扣除,项目经理100000元。
孙某实际向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00元。
2020年12月31日,孙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孙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风险抵押金100000元。
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孙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风险抵押金的目的是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由项目经理就项目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对项目的盈亏承担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即基于盈利分红和承担亏损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公司向孙某收取的100000元具有担保的性质,且孙某已离职,故公司应返还该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返还孙某风险抵押金100000元。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公司要求孙某缴纳风险抵押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孙某已经离职,公司应当返还孙某风险抵押金100000元。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