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法院已经明确了!

周增禄 罗义昌
2023-12-06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付某于2019年3月从天津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离职。

2021年12月7日,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付某与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付某于是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离职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自2019年3月离职,至2021年12月7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付某自认2019年3月辞职之后至本案仲裁前未向公司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公司亦对此提出时效抗辩,付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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