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同工同酬”,未获法院支持,“同工同酬”如何界定?

周增禄 罗义昌
2023-11-30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工作内容、强度等方面与同岗位其他劳动者存在明显差异,其主张补发同工不同酬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12月2日入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强电维修电工。双方签订有自2016年12月2日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12月20日,因公司原因王某未再到岗上班。

2021年3月15日,公司为王某恢复打卡上班。

2021年9月2日,王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同工同酬工资以及福利,包括:基本工资差额1000元;绩效工资每月500元;岗位工资每月500元;全勤奖每月500元;午餐费3200元;通讯费(话补)每月200元;交通补贴每月200元;洗理费每月200元;物价补贴每月200元。

2021年9月30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王某于是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表示公司工程部有正式员工和退休返聘的临时工,王某要求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另查明,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全勤奖、餐补、午餐费、通讯费、交通补贴、洗理费、物价补贴等没有约定。

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存在有夜值、单休情况,王某是双休没有夜值。

公司给王某安排工作如下:3月21日修窗户;3月25日到住户家中修开关;3月31日修暖气管道漏水;4月1日修窗户、楼道灯、更换门牌;5月7日修楼道灯、更换灯泡;6月11日修理电路;7月20日入户修电路、更换门牌;8月16日排查业主线路;9月17日修理空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王某的工资待遇问题,王某与公司已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协商一致,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全勤奖、餐补、午餐费、通讯费、交通补贴、洗理费、物价补贴等没有约定。公司发放王某的工资待遇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同时对于“同工同酬”问题不可简单比较,而应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工作强度等诸多方面综合考量。庭审中,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分析,王某与其要求“同工同酬”的工程部职工,在工作内容、强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综上,王某要求补发同工不同酬工资差额的诸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已支付王某基础工资、餐补、防暑降温费等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对全勤奖、午餐费、通讯费、交通补贴、洗理费、物价补贴等并无明确约定,且王某的工作时间、强度、业绩等方面与其员工存在差异,王某主张同工同酬,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阅读83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