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宿舍,且统一缴纳了取暖费用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185元。
案情简介:
杨某与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公司担任厨师工作。
杨某入职公司起,公司就为其提供宿舍,并统一缴纳了取暖费用。
2022年6月29日,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2022年7月8日,杨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度冬季采暖补贴以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520元。
该委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应支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185元,公司为杨某提供了宿舍,并统一缴纳了取暖费用,杨某已经享受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故集中供热采暖补助185元,不应再支付。公司自认没有发放此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付。故公司应支付杨某2021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