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待遇如何发放,看看本案例的观点!

罗义昌 李曼
2023-11-20
来源:

裁判要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案情简介:

张某系天津市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操作工。

2019年8月25日17时10分左右,张某在车间擦拭玻璃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导致右足受伤,后被同事送往蓟州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骶尾骨骨折。

2019年11月26日,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

2021年8月3日,天津市蓟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2021年12月29日,公司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确认张某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自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

后,张某向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资70452元。后该委作出裁决。

张某不服,诉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经查,公司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张某受伤后,未再到公司处工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张某主张的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资70452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因伤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医疗期病假工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张某停工留薪期于2020年4月25日期满,于2021年8月3日鉴定伤残等级,公司应给付张某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2日期间工资,经核算为24864元。张某评残以后,未再到公司处工作,张某主张系公司推脱不安排工作,证据不足,对于张某要求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满至评定伤残期间工资问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因伤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医疗期病假工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张某停工留薪期满后至鉴定伤残等级期间,仍有治疗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按医疗期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张某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2日期间工资24864元,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要求改判不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满后至鉴定伤残等级期间工资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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