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者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7日,马某与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马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失业保险金损失9,060元。
2022年3月23日,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马某于是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另查明,马某与公司之间的调解协议是由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次性支付马某全部费用7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马某当庭确认,已收到公司上述调解款项。
再查明,仲裁调解笔录显示,所解决事项包括社会保险事宜在内的全部费用一次性解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与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在红桥区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马某主张公司支付马某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失业保险金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故法院对马某诉请事项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与公司于2016年即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调解笔录显示,所解决事项包括社会保险事宜在内的全部费用一次性解决。一审法院驳回马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