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并未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向用人单位提出主张的,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魏某于2016年6月15日与天津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日被派遣至天津市某小学(下称“小学”)处从事保安工作。
后,魏某又与劳务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
2022年2月20日,小学向劳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魏某合同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
2022年7月1日,魏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小学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103200元。
2022年8月29日,该委作出决定书,因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决定终止该案。
魏某于是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魏某称,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公司未与其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继续工作,双方实际上已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魏某与劳务公司已连续三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签约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询问,魏某亦未提出过要与劳务公司、小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魏某所提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魏某主张劳务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给付其二倍工资差额。但魏某已经与劳务公司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签订该合同时魏某并未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向劳务公司提出主张,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项主张,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