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经济赔偿金额从3万增加至20万,为何?

原伟丽 罗义昌
2023-11-14
来源:

裁判要旨:裁决书已经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且用人单位并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向劳动者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6年12月入职天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30日,李某产假结束当日,公司单方通知其于2020年7月30日开始放假。


2022年3月31日,公司给李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自2022年4月1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公司同意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970元。


后,李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2年6月28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970元。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双方自2017年12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李某主张双方自2006年10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银行工资流水。


另查明,武清区仲裁委仲裁作出裁决书后,公司并未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裁决书已经认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且公司并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向李某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金额,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入职时间,并以此计算李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金额,公司虽然提供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12月2日建立,但并未提供入职手续、员工培训、社保缴纳等辅助证据予以佐证,亦未提供职工名册,而通过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社保、发放了工资。


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定李某入职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离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期间法院认定为15.5个月。


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公司同意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970元,而公司认可自2017年12月2日开始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主张,李某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为4.5个月,故计算基数一审法院认定为7993.33元/月(35970元÷4.5个月)。


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7793.23元(7993.33元/月×15.5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并未对该裁决书提起诉讼,应视为其认可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公司主张双方自2017年12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李某主张双方自2006年10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年限及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要求改判不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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