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公司约定再无争议,之后还能起诉公司主张赔偿吗?

罗义昌 李曼
2023-11-14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确认其用人单位无任何争议后,又另行提起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陈某作于2021年4月1日与天津某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

《劳动合同书》约定:被派遣(用工)单位为天津市河西区某木业销售中心,…。陈某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2022年3月24日,陈某辞职信记载,由于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包括,未结算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罚金、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等)。

后,陈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支付拖欠克扣的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绩效工资31861元和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年终奖45102元。该委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陈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陈某主张其系在用工单位承诺向其支付剩余工资奖金的前提下,才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辞职信上签字的,不应认定双方无任何争议。对此,用工单位不予认可。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到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自愿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均应受到协议的约束。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注明双方确认再无任何争议,包括未结算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罚金、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等。该约定属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处分及安排,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协议签署的相关法律后果。陈某主张用工单位曾承诺支付一节,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用工单位不予认可,陈某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陈某要求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支付绩效工资、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诉请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向其支付绩效工资及年终奖可否得到支持。根据陈某于2022年3月24日签字的《辞职信》的内容可知,陈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确认其与二公司无任何争议,包括未结算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罚金、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等。陈某虽主张其在用工单位承诺向其支付剩余工资奖金的情况下,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辞职信上签字,不应认定双方无任何争议。但二公司对此主张均予以否认,且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签署文件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亦应对相关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在陈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主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陈某诉请绩效工资及年终奖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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