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须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汤某于2020年8月7日入职天津某门业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汤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二倍差额76000元。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汤某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591.50元。
汤某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2020年8月7日双方签订的包含汤某工资支付标准的协议、《劳务协议书》范本。
公司称,汤某每年在不同公司入职,并都保持在入职10至11月左右离职并提相同诉请,皆有判例可查。
另查明,法院调取的仲裁案卷中派出所出警记录光盘,在该视频内容中,汤某与公司管理人员交流过程中,公司明确表示与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汤某2020年8月7日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抗辩称多次要求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汤某拒绝签订且汤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二倍工资为由多次提起诉讼,故汤某相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自身权利有更多了解。
法院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汤某拒绝签订的事实,故对于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公司应当向汤某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591.50元。
二审法院认为,2020年8月7日公司出具的协议,虽然包含汤某工资支付标准,但缺乏构成劳动合同必备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双方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不足以认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且在案视频证据中汤某在与公司管理人员交流过程中,公司明确表示与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提供了《劳务协议书》范本,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汤某在未签订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