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公司保留了加班费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员工的经济补偿诉请!

原伟丽 罗义昌
2023-11-11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其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案情简介:

崔某于2009年12月25日入职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岗位为工程部维修技工。

双方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期限自2022年1月2日至2024年3月31日。   

2022年3月25日,崔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为由提出离职。

崔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3月31日。

后,崔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44492.47元。

2022年7月25日,该委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

崔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崔某各项加班费及工资报酬,崔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应尽义务,规范企业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于崔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照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崔某各项加班费及工资报酬,崔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其据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崔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崔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已足额支付崔某工资及加班费,一审法院认定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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