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到用人单位的,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付某于2021年1月27日入职天津市北辰区某生态科技站处,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科技站于2021年3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为付某发放2500元工资。
2021年4月6日,付某以科技站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拖欠工资为由向科技站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快递于2021年4月7日由菜鸟驿站代为签收。
2021年4月8日,付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站支付解除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
该委裁决支持了付某的该请求。
科技站不服,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科技站否认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快递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到至科技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科技站否认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付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快递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到至科技站处,故法院认定科技站、付某劳动关系尚未结束,科技站无需支付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