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南开区某酒店处工作,岗位为吧员,每月基本工资为3100元,外加200元全勤奖,现金发放。每月15日左右发上月工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三班倒。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月15日,酒店放假,后因疫情停业。
2020年6月酒店更换管理人员后恢复营业并通知李某上班,每班改为24小时。李某以无法接受新的工作时间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口头通知酒店辞职。
2021年10月26日,李某向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酒店支付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600元。
2021年10月28,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徐某依法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一审阶段,李某提交了照片、电脑餐单截图、联欢会截图、微信截图、工作视频、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酒店主张李某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酒店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于2020年6月5日离职,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酒店提出的时效抗辩理由成立,对李某要求酒店支付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一审阶段李某提交了照片、电脑餐单截图、联欢会截图、微信截图、工作视频、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