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依据该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系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王某系天津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的劳动合同。
2021年4月20日,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王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2021年12月23日,经该委开庭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029.15元等。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因王某接到复工通知书后仍未到公司上班,系连续多日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并向王某公示。
王某表示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存在旷工,履行了请假手续,规章制度没见过。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并向王某公示,公司依据该制度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并已公示或告知王某生,其依据该制度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