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属违法。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17年6月1日入职天津某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郭某从事环卫机械保洁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
2021年3月24日,公司通知郭某,由于洒水车在冬歇期,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自2021年3月26日调整郭某工作地点至分公司,继续从事环卫机械保洁工作,岗位不变,驾驶其他环卫车型。考虑通勤成本问题,公司将安排班车或免费住宿的方式解决。现征求郭某本人意见,如截止至2021年3月25日未提出书面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后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另行调整,则说明意见没有被公司采纳,请于2021年3月26日到分公司报到。
后,郭某书面回复拒绝调岗,未到分公司报到。
公司在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先后两次作出违纪处分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4月8日,公司将郭某辞退,理由为郭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21年5月8日,郭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862.2元。
2021年7月2日,该委裁决支持了郭某的该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郭某称,其于2020年11月7日在工作中摔伤,公司没有申报工伤,按照病假处理,故其一直休息到2021年3月15日。其在上班之后,公司就作出调岗通知,公司实际上也没有提供通勤班车及住宿等条件。
公司称,郭某拒绝调岗后仍然还去公司,但是没有具体工作安排。
公司除提供调岗通知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郭某提供了住宿、交通。
公司对于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862.2元的计算标准、年限、计算方式均无异议,但认为不应支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因经营需要调整郭某工作地点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调岗理由正当且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另外,公司将郭某工作地点调整至分公司两地相距四五十公里,而工资待遇并无变化,明显增加了劳动成本,本案无证据显示公司就调整工作地点一节与郭某进行充分沟通,其仅凭借通知欲证明其已向郭某提供了住宿、交通亦属证据不足,即使公司可以为郭某提供住宿、交通等方便,亦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使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仍然落空。综上所述,公司以郭某旷工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合同不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862.2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向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公司主张因郭某拒绝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公司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虽就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了郭某,但郭某并未表示同意,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就工作地点变更问题与郭某进行了充分协商沟通,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公司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郭某的工作成本,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郭某工作地点调整后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标准。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此次工作地点变更的协商过程,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公司支付郭某相应数额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