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4月20日入职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约定岗位为管理岗,任厂长助理,工资银行转账支付,下发薪。
2022年4月18日,公司向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事由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022年4月22日,张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2022年9月20日,该委裁决公司给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973.32元。
张某不服,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称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月平均工资不应当剔除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解除事由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法院认为,公司未举证证实张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且张某否认调岗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张某离职前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10540元,工作年限1年又11个月,经核算,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160元(10540元/月×2个月×2倍)。张某主张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系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一审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