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还想要经济补偿,可不能以这个理由!

罗义昌 李曼
2023-10-12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4月15日入职天津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3日,张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人于2020年4月15日入职你公司,任职电梯维保工作。入职至今你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如下通知:本人自2022年12月3日起立刻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2年12月13日,张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该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该请求。


张某不服,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张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张某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张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该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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