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第三天就发生工伤,如何确定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罗义昌 李曼
2023-10-09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因双方对工资标准未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劳动者岗位及同行业平均工资核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20年4月17日至海阳市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宝坻区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2020年4月19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后,杨某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34331元。


该委作出裁决后,杨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杨某与公司均表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对杨某工资进行协商。


杨某主张其工资为计件工资,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供杨某每月工资数额的证据,双方未对杨某工资达成一致。


另查明,在杨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载明用人单位为公司,《认定工伤决定书》亦载明用人单位为公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证事实,杨某自2020年4月17日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4月19日在工作时受伤,在杨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为杨某开具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从内容上看公司认可杨某系其公司职工。故法院确认杨某与公司自2020年4月1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其有权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杨某工伤发生时公司未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杨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合理部分应由公司支付。庭审中,杨某主张其工资为计件工资,公司不予认可且未提供杨某每月工资数额的证据,故法院结合杨某岗位及建筑业平均工资确认按8582.75元/月(102993元÷12个月)标准核算杨某工伤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杨某在工地工作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为杨某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载明用人单位为公司,《认定工伤决定书》亦载明用人单位为公司,结合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应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应承担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再考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杨某每月工资数额的证据,进而结合杨某岗位及建筑业平均工资核算杨某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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