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员工在外派期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罗义昌 李曼
2023-10-04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安排至其他单位工作,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6月2日入职天津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经劳务公司安排,至天津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工作。


2019年7月22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


后,王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劳务公司与回收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款。


2022年1月7日,该委裁决劳务公司支付王某工伤待遇,回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劳务公司主张由回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另查明,劳务公司与回收公司至今签订有《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内劳务公司及所聘人员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务纠纷、工伤、病残、给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和安全事故等),全部由劳务公司自行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及赔偿均由劳务公司承担。劳务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经生效裁决确认王某与某劳务公司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8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与回收公司签有《劳务承包合同书》,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该合同书明确约定劳务公司应负责所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劳务公司主张,王某系从事回收公司安排的工作而受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王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由用人单位即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主张由回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与王某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公司与回收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劳务公司与回收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该合同书约定劳务公司应负责所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劳务公司主张王某系劳务公司派往回收公司打扫卫生工作,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劳务公司主张由回收公司承担以上款项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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