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吗,法院这样判!

罗义昌 李曼
2023-10-02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文本,但订立的其他书面文件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8月3日入职天津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从事安全员工作岗位,填写了《员工信息登记表》、《薪资管理制度》、《工服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协议》等文件,约定了试用期,以及试用期月工资等项内容。


2020年10月,根据刘某申请,公司批准刘某转正,调整工资为5000元,并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021年4月30日,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给刘某开具了《离职证明》。公司结清刘某工资。


2021年5月12日,刘某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500元。


2021年6月22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310.69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员工信息登记表》、《薪资管理制度》、《工服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协议》、《转正审批表》等证据,主张通过上述资料,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合同的功能,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了《员工信息登记表》、《薪资管理制度》、《工服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协议》、《转正审批表》等证据,认为通过上述资料,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合同的功能,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法院认为通过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公司从应聘、试用到转正的过程,特别是在《转正审批表》表中明确约定了刘某工作部门、工作职位、试用期、转正后工资待遇等,并经公司部门负责人、人事部负责人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逐层签字审批。且在此之后,刘某工资从试用期时的每月4500调整为每月5000元,公司亦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因此,法院认为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故对刘某要求公司按裁决书内容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公司提出的无须支付刘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文本,但订立的其他书面文件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提交了《员工信息登记表》、《薪资管理制度》、《工服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协议》、《转正审批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证据,认为通过上述资料,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合同的功能,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此之后,工资从试用期时的每月4500调整为每月5000元,公司亦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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