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否主张待岗期间的年休假工资?

罗义昌 李曼
2023-09-30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劳动者有权主张待岗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6年7月3日入职天津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双方同意将劳动关系转入公司的关联公司。


2013年5月1日,陈某与关联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管理岗位,品质科长,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6000元。


2016年6月,关联公司在未通知陈某且未经陈某同意的前提下,将陈某的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又转回公司。公司于2015年10月停产 。                               

2017年公司准备破产,并提供了安置补偿方案,陈某未同意,双方未签署安置协议。


自2017年8月1日起,公司未再为陈某安排工作并停发工资,陈某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仅按照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陈丽婕缴纳五险一金。


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1日分别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陈某于2018年9月3日上班,陈某于2018年9月5日恢复上班后,一直断断续续请假、休病假。


2018年10月25日,公司以陈某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23日,陈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后,该委裁决认定公司解除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公司给付陈某经济赔偿金51250元。


2019年10月30日,陈某又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382元及利息1381元。


后,该委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08.04元。


双方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称陈某自2017年8月1日起无岗在家,直到2018年9月3日公司通知其上班前,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陈某一直处于休息的状态,且公司为其支付了相应的待遇,充分保障了休息权利,应视为公司已经为陈某统筹安排了年假。且该诉请已过一年仲裁时效。


另,双方确认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1508.04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抗辩陈某该项诉请已超一年仲裁时效。陈某于2019年10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17年部分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部分,未超过仲裁时效,双方确认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1508.04元,故陈某要求公司支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系非因劳动者原因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待岗,陈某应公司要求于2018年9月5日已恢复工作。公司以陈某未提供劳动为由主张不应支付2017年和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依据,其该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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