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称因员工原因未签,看法院如何认定?

罗义昌 李曼
2023-09-23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系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8月27日入职天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转正手续,双方签订了员工转正表。


2022年7月26日,按照公司要求,张某与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2022年9月,张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89.70元。


后,该委决定终止审理。


张某依法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确认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在一起办公,人员、管理存在混同。


围绕张某公司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争议。张某主张未签订,其提供了其和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公司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录音中,张某提出“你把公司的合同给我”,王某表示“我们没有合同,当时我们没有签合同……”。公司陈述公司和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不可能给张某办理社保手续,同时张某和公司人事王某同时起诉公司要求二倍工资,公司认为是人事的问题。张某在庭审中表示“一直以为自己有合同”、“后来问才知道没有合同”。


另查明,案外人里某为公司人事专员,亦于2022年11月3日起诉公司,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请求,法院已作出(2022)津0319民初24738号判决,驳回王某该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二倍工资差额。对此,应结合二倍工资规定、立法目的以及本案情况综合认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性质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获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本案中,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转正等入职手续,在行政部门办理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安排张某在2022年7月与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前述情形未见公司故意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张某提供的录音,是在相关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录制,双方的相关谈话是在非正式语境作出,从证据取得方式、内容综合来看,不能当然得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论。另外,张某与公司人事专员李某同时起诉公司二倍工资,王某的主张已被驳回,该关联案件也一定意义上显示公司并不存在拒绝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综上分析,张某主张二倍工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张某入职公司处,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公司关联公司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张某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在案的录音等证据,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欠妥,法院予以纠正。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按公司向张某发放的工资数额核算,经计算,公司应向张某支付4078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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