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了劳务协议,员工还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吗?

罗义昌 李曼
2023-09-22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文本,但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协议对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明确了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柏某于2020年6月5日入职天津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从事铆工工作。

2020年6月10日,公司与柏某签订《劳务协议-铆工》,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指公司)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指柏某)从事铆工工作,协议期限6个月;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在山东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完成铆工工作,应满足甲方对铆工的工作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为:铆工工资按日计算,按甲乙双方协商日费率(220元/日),加班累计满8小时按1日工资结算,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关于规章制度,约定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和调配及监督检查,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合同还就工作要求、规章制度、协议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到期后,公司与柏某续签了《劳务协议》。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公司每月自行通过银行转账向柏某支付工资。


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公司委托案外人公司向柏某支付工资。


后,柏某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8,956.98元;要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8月22日,该委裁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柏某二倍工资差额89,477.01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柏某提供了考勤表、公司质量考核办法、班前会议记录与安全日志等证据,用以证明柏某接受公司管理。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柏某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要求,柏某在公司处提供劳动,该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公司要求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倍工资,公司与柏某虽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文本,但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协议对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明确了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该情况下,柏某在仲裁阶段所主张的未订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依据不足。对公司不予支付柏某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的基本认定标准应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财产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案中,柏某接受公司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公司按月向柏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双方首次签订的《劳务协议-焊工》到期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协议到期后按每次六个月续签了劳务协议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文本,但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协议对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劳动关系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对于公司关于不予支付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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