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发工资,员工因此辞职,公司补齐工资后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罗义昌 李曼
2023-09-21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虽以补齐差额的,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谢某于2011年3月28日被天津市武清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派遣单位”)招用,同时派遣至天津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用工单位”)处工作,任职操作工。


2020年11月2日上午,谢某在用工单位处工作中受伤。


2020年11月30日,谢某所受之伤经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认定为工伤,同时被派遣单位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


2021年9月9日,谢某所受之伤经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


2021年8月,谢某向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2021年10月22日,谢某向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差额”。


2021年10月25日,派遣单位签收该通知书。


2021年10月27日,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谢某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谢某仲裁请求为,确认谢某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5440.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4500元。


2021年12月10日,该委裁决确认谢某与派遣单位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支付谢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581.59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谢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用工单位称谢某受伤前月平均应发工资为8983.2元、月均实发工资为8156.48元,并提交了工资明细。谢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9497.21元。


另查明,用工单位已发放谢某停工留薪期应发工资36747元,并于2021年11月10日向谢某再次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35254.8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谢某于2021年10月22日向派遣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于10月25日签收,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以通知书到达为准,即2021年10月25日。故法院认定谢某与派遣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7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根据谢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其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7073.07元,其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故派遣单位应向谢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为63657.63元(7073.07元/月×9个月),根据谢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及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在谢某受伤后,其工资收入为65752.19元。故谢某在停工留薪期不存在工资差额,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谢某于2020年11月被认定为工伤,同时确定了停工留薪期,应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谢某于2021年8月通过邮寄方式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而相应差额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汇款方式予以补齐,故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谢某离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312.43元,法院计算期间为11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问题。《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上述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根据谢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计算其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并结合其停工留薪期限,法院计算认定谢某在停工留薪期不存在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谢某于2021年8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而相应的差额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汇款方式予以补齐,故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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