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业务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人因工受伤,谁承担责任?

罗义昌 李曼
2023-09-20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武清区进行铺砖工作时,左足受伤。


2021年9月1日,王某所受之伤经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认定为工伤。


2021年12月23日,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21年12月23日,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王某伤残十级。


后,王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请求。


2022年4月29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1758.0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5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31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另查明,王某曾于2021年1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劳动仲裁机构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43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王某全部仲裁请求,并注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公司将万达广场部分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赵某,而王某由赵某招用,故本委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4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某所受之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依法给付王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审法院认为,生效裁决已经确立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某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阅读84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