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看法院支持吗?

罗义昌 李曼
2023-09-19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20年4月20日到天津市宝坻区某电器公司上班,从事综合性事务。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6月9日8时26分许,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

杨某受伤后,直至2021年2月8日停工留薪期满未出勤。

后,杨某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等。

2022年7月11日,该委作出裁决。

杨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杨某于2020年4月20日入职,公司应当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由于杨某自2020年6月9日受伤后,至2021年2月8日停工留薪期满杨某未出勤,双方不具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杨某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杨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阅读117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