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以谁为准?

罗义昌 李曼
2023-09-18
来源:

裁判要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劳动者提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7月3日入职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处。

2021年7月11日,王某向公司OA系统上传并传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处人事行政部经理罗某也已查看,同时王某还通过EMS向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公司予以拒收。

2021年7月16日,公司以王某2021年7月12日至7月16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旷工为由向王某邮寄员工返岗通知书,要求王某7月19日前返回岗位。后王某仍未到岗。

2022年7月20日,公司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7月21日签收。

后,王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296.62元。

2022年8月26日,该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王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金,王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王某已经向公司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退回,并于2021年7月20日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法院认定王某于2021年7月12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系王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某主张已向公司OA系统上传并传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罗某也已查看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系王某提出,并无不当。因此王某要求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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