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主张失业金损失获支持

罗义昌 李曼
2023-09-08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金保险金待遇的,应赔偿劳动者失业金损失。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21年4月20日入职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


2021年7月,公司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1年7月22日,公司以劳动者过失为由办理了徐某的退工登记手续。


后,徐某就恢复劳动关系等事宜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对该裁决内容均未提起诉讼,现该裁决书已生效。


2022年8月,公司再次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8月8日。


后,徐某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由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失业金损失。后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徐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称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7月22日起已解除,徐某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经查,公司为徐某缴纳了2021年6月和7月的社会保险。徐某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自2016年3月至2021年7月,失业保险缴费年限3年11个月。


另,徐某于2022年11月已入职其他用人单位,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在与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虽然于2021年7月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办理退工手续,但业已生效的裁决书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且公司在2022年8月8日再次向徐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能够证明双方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8月8日系劳动关系。因此关于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7月22日起已解除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本案中,双方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8月8日系劳动关系,但因公司只给徐某缴纳2021年6月、7月的社会保险,不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条件,导致徐某无法领取失业金。根据徐某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自2016年3月至2021年7月,失业保险缴费年限3年11个月。徐某自述2022年11月再次就业,已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结合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津人规字[2022]9号《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00元。故关于徐某主张2022年9月、10月失业金损失32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公司原因造成徐某无法享受该原应由社保支付的费用,一审法院认定该损失应由公司予以负担,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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