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与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后又要求单位支付各项工伤赔偿,看法院怎么判?

罗义昌 李曼
2023-09-06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在天津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工作,2021年5月8日上午十点左右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皮带绞伤,2021年7月23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李某与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第一项载明,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甲方已经垫付乙方所有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第一条第二项约定: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确认各项费用的基础上,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下列各项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50000元。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若乙方另行主张赔偿,因乙方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已将上述50000元支付完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对《赔偿协议书》中“李某”签字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鉴定为本人书写。


2022年4月25日李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88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3554元,未报销医药费200元。


同日,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赔偿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在此前2021年7月23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已对李某伤情进行过工伤认定,因此李某对自己的伤情应当是明知的,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公司已经按照协议书履行全部义务,故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公司未向其明确《赔偿协议书》的内容,致其在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签署,该协议书应属无效。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对外签署文件的相关行为负有基本的审慎义务,亦应了解相关签字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李某亦未向本院及一审法院充分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的过程中公司存在导致协议无效的行为,故对李某主张协议无效一节,本院不予支持。现公司已经按照《赔偿协议书》约定向李某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李某亦应依约履行协议约定。李某相关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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