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等福利待遇计算在年休假工资基数中吗?看看法院怎么说

罗义昌 李曼
2023-08-29
来源:

裁判要旨:计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基数应扣除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等福利待遇。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17年6月28日入职案外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后,苏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向苏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苏某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无故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后,苏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3824.13元。


该委裁决公司向苏某支付2021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9494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抗辩称苏某2021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但其2021年共计申请年休假8天,已超过其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


经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苏某享有8天年休假,且《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对上述未休部分年休假如何补偿的约定没有进行约定。另,公司认可苏某在案外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服务年限在本公司累计计算。


另,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苏某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中包括了2021年度防暑降温费813.2元、冬季采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共计52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苏某于2017年6月28日入职案外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与苏某双方均认可服务年限累计,故苏某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员工手册》中虽规定苏某享有8天年休假,但该待遇为公司自愿给予苏某,并无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亦无未休该部分年休假如何补偿的约定,故法院计算公司未休年休假补偿时按照5天计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苏某休年休假或者已支付相应补偿,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工资证据,经核算,苏某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日工资基数为949.4元,公司应支付苏某未休年休假补偿9494元(949.4×5×200%)。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应否给付苏某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计算基数问题。公司主张苏某在2021年度年假已经休息,无需支付相关工资。但公司相关举证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各方证据及陈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苏某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计算基数问题,公司在二审中明确苏某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中包括2021年度防暑降温费813.2元、冬季采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共计520元,该福利待遇应予扣除。苏某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在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法院经核算,公司应支付苏某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为9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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