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在职期间五年的防暑降温费,看法院是否支持?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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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的防暑降温费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秦某原系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仓管员,公司自2020年12月开始为秦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6月2日,秦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签收。

后,秦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4月11日至2021年6月防暑降温费3794元。

2021年11月5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秦某2020年6月至9月及2021年6月防暑降温费962.1元。

双方均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秦某主张的2016年4月11日至2021年6月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秦某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秦某于2021年6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秦某对公司未向其支付防暑降温费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据此,秦某主张的2016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防暑降温费及2020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法定的仲某时效期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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