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HR为员工代签的劳动合同居然被法院认定有效,看看法院的理由

罗义昌 李曼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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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合同中签字系由他人代签的行为,不影响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影响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包某于2019年10月26日由案外人公司调入天津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处,岗位为工程经理,每月应发工资为25000元。

包某在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20年10月底。

2020年10月23日,包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000元,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拖欠工资237700元。同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包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包某自称:“2019年7月入职到案外人之后就直接外派到温州文成县,从事项目开发。2020年2月18日才从温州回津,春节之后赶上疫情没走。”包某不认可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

公司称并未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相关劳动合同中的签字系为给包某办理入职、社保等手续,而包某在外地工作,故经与其联系后由人事部门员工代为签订。

另查明,公司给包某缴纳社保至2020年10月,包某在职期间没有对工资、待遇提出过异议。包某入职公司后,公司在第一时间为其在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办理了就业劳动合同登记。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包某主张要求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包某于2019年10月26日由案外人公司调入公司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均与包某此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致,庭审中包某自称:“2019年7月入职到案外人之后就直接外派到温州文成县,从事项目开发。2020年2月18日才从温州回津,春节之后赶上疫情没走。”因此,包某调入公司处工作时本人不在本市,回津后又遇到新冠疫情暴发,上述情况客观上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且公司给包某缴纳社保至2020年10月,包某在职期间亦没有对工资、待遇提出过异议。包某入职公司后,公司在第一时间为其在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办理了就业劳动合同登记,由此可见公司从主观上也没有故意逃避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综合以上情况,虽然包某不认可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是公司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对公司适用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存在不妥。故对包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包某自2019年10月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公司为包某发放工资并办理了劳动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包某主张公司登记的劳动合同中签字部分并非由其本人签署,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则称并未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相关劳动合同中的签字系为给包某办理入职、社保等手续,而包某在外地工作,故经与其联系后由人事部门员工代为签订。对此,法院分析认为公司用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在劳动部门为包某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且包某亦认可对于双方间建立劳动关系、由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情况明确知晓,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实际履行。故,劳动合同中签字系由他人代签的行为,不能影响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影响包某作为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包某以此为由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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