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平台用工规避风险,没想到最后竟砸了自己的脚

罗义昌 李曼
2023-08-14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采取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规避自身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不影响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毛某2022年5月14日开始在大连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处从事外卖送餐工作。

2022年5月,毛某曾出具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兹有大连XX物流有限公司的外卖配送员毛XX开展防疫保供美团外卖配送工作……”

2022年3月1日,物流公司与案外人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签署“平台企业服务协议”

2022年5月14日,毛某通过电子签章方式形成的一份“合作协议”。

2022年7月20日,毛某以物流公司未为毛某缴纳社保为由,向物流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后,毛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确认毛某与物流公司在2022年5月14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891.08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7.59元

物流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申请人对裁决结果认可,未起诉。

庭审中,物流公司否认与毛某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毛某系自愿承揽平台发活方发布的任务的新业态自由职业者。

庭审中,毛某提供了其日常工作的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可以看到物流公司处站点负责人安排毛某工作、进行工作考核、管理考勤的相关记录。

庭审另查明,毛某2022年5月取得劳动报酬4516.37元,2022年6月取得劳动报酬7276.14元,2022年7月取得劳动报酬3253.01元。前述劳动报酬并非以物流公司名义发放。

二审中,物流公司向法院提交用工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已于2022年5月1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物流公司与毛某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毛某日常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物流公司营业活动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毛某在工作期间的工资虽然没有直接以物流公司名义发放,但毛某的工资条系在其工作微信群中由物流公司进行披露送达且是根据毛某的送单量进行计算,最重要的是,在工作微信群中,毛某的日常工作的安排、考核、考勤等事项均由物流公司进行实际管理控制,且在疫情期间,物流公司亦确曾出具证明,证明毛某系其外卖配送人员,种种迹象和证据表明,毛某已经纳入了物流公司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独立从事业务、毛某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毛某提供的劳动是连续性的而并非一次性、甚至毛某日常劳动的生产资料亦由物流公司提供,双方已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素,故此,法院依法确认物流公司与毛某在2022年5月14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物流公司主张的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在毛某工作期间,物流公司确未曾与毛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毛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对物流公司主张的不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经过核算,仲裁裁决计算的该费用金额,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金额未超过相应的法定范围,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毛某系以物流公司未为毛某缴纳社保为由解除的劳动关系,该情形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法院对物流公司主张不支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过核算,仲裁裁决计算的该费用金额,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金额未超过相应的法定范围,法院予以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即便存在毛某电子签章的合作协议和物流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但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合作协议明显属于物流公司为了规避自身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所采取的方式,该入职方式不能影响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法院对物流公司以此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主张双方已经于2022年5月14日毛某入职时签订电子用工合同,但毛某对此不予认可。物流公司在仲裁阶段以及一审阶段均主张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亦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物流公司相关上诉主张明显与其仲裁及一审阶段主张相悖。且经法院核对一审期间物流公司提交的毛某通过电子签章方式签署的“合作协议”,该电子签章中毛某姓名“毛X”的“X”字下方有一墨点。结合二审中物流公司提交的用工合同中,所有毛某电子签章与前述电子签章完全一致,甚至在姓名的同一位置亦有一墨点。结合物流公司自述签订“合作协议”及用工合同所使用的小程序平台并不一致,毛某至少应有两次电子签章,而毛某在两次电子签章中笔迹完全一致甚至在同一位置出现同一墨迹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故法院对物流公司提交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应给付毛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于相关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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