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4年前出具的离职声明给员工办理退工,看法院如何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

罗义昌 李曼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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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书面作出“在退休前3个月无条件个人提出离职在其街道办理退休”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的,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案情简介:

左某于2011年12月25日与天津某高压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2月25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19日,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公司给左某办理了退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分区花名册》载明,左某“退工备案原因”为“⑨劳动者提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的退档回执显示,左某退档原因为退工,单位退档人为张某。


左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7994元。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566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落款时间显示为2017年12月18日,声明人为“左某”的声明载明,“本人左某,身份证:120103196110××××与公司合同于2017.12.31日到期,本人今年56岁,经与单位协商后,决定在退休前3个月无条件个人提出离职在其街道办理退休手续”。


左某称,公司提交的所谓《声明》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系违法的和无效的。


左某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分区花名册》载明,左某“退工备案原因”为“⑨劳动者提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的退档回执显示,左某退档原因为退工,单位退档人为张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向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左某本人作出“在退休前3个月无条件个人提出离职在其街道办理退休”的意思表示,且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也不能证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存在左某向公司提出过改变退休前离职决定的情况。公司依左某提出的离职决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属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定事由。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566元。左某认可在案2017年12月18日“声明”系其本人所写,左某虽主张该声明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声明系因欺诈、胁迫等原因作出或者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审认定该声明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无不当。该声明载明左某经与单位协商后,决定在退休前3个月无条件个人提出离职在其街道办理退休手续,公司为左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违反法律规定。左某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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