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连续三次与员工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公司赔偿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吗?

罗义昌 李曼
2023-07-27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第三次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冯某于2016年6月15日与天津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同日,冯某被派遣至某小学处从事保安工作。


后,冯某与劳务公司又续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


2022年2月20日,小学向劳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冯某合同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


冯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6月14日。


2022年7月1日,冯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小学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不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103200元。


2022年8月29日,该委作出决定书,因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决定终止该案。


冯某于是诉至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冯某称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公司未与其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冯某还陈述,其未提出过要与劳务公司、小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冯某与劳务公司已连续三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签约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询问,冯某亦未提出过要与劳务公司、小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冯某所提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问题,冯某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未支持冯某该项工资补偿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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