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单位依据派遣员工向用工单位提出的辞职径行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日,天津人力资源某服务中心(下称“人力公司”)与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人力公司派遣顾某至北京某列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列车公司”)处从事操作岗位工作,按照被派遣单位执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顾某应在7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020年7月24日,顾某在列车公司处书写辞职信,辞职信的主要内容为“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于2020年7月24日来到贵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家长同意,慎重考虑后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一切后果与列车公司无关,属本人自愿,辞职后安全回到家中,望各位领导批准同意。”列车公司称此后将辞职信转交人力公司。
2021年5月31日,顾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公司、列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委裁决人力公司支付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人力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人力公司抗辩称顾某系其派遣到列车公司处工作的一名派遣员工,人力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与顾某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2020年7月24日顾某自愿提交辞职报告,人力公司根据顾某本人意愿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人力公司主张顾某辞职信系列车公司转交,但对于转交辞职信的具体日期和形式,人力公司、列车公司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人力公司、顾某、列车公司在事前对于转交劳动者辞职信事宜未作出明确约定,顾某在事后亦未授权列车公司予以转交。
人力公司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于2020年7月28日解除;顾某主张起始日期为2015年12月,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人力公司与顾某均对顾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持异议。
另查,人力公司自2015年12月开始为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为人力公司与顾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人力公司与顾某对该问题各执一词,人力公司主张起始日期为2018年6月1日,顾某主张起始日期为2015年12月。根据法院核实情况,人力公司自2015年12月开始连续为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2020年7月。人力公司对此问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顾某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任职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双方自2015年12月开始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为顾某书写的辞职信是否表明其向人力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人力公司与顾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顾某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人力公司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需要成功送达至人力公司处。顾某书写的辞职信显示,其提出辞职的对象为列车公司而非人力公司。此外,人力公司、顾某、列车公司在事前对于转交劳动者辞职信事宜未作出明确约定,顾某在事后亦未授权列车公司予以转交。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顾某向人力公司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人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应及时通知其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并保留好可证明其离职原因的证据材料。如未尽到上述义务或保留好相关证据,属于疏于管理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综合上述情况,人力公司为顾某办理离职退工手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的工作期限应从2015年12月开始计算至2020年7月。依据人力公司、顾某主张的顾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顾某主张的赔偿金金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单位应当通知用工单位,表明用工单位无权接受劳动者辞职,原审列车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表示系由其向人力公司转交辞职信,但结合在案辞职信的具体内容,并不能证实系列车公司向人力公司转交,而非顾某直接向列车公司提出辞职,对于转交辞职信的具体日期和形式,人力公司、列车公司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人力公司在未与顾某协商沟通情况下,径行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数额计算,人力公司未持异议,法院不再赘述,综上,人力公司应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