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模范操作!看这家公司是怎么做的!

罗义昌 李曼
2023-07-06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以及告知义务,劳动者认可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情简介:

天津某实业有限系公司企业法人,是某集团全资子公司。刘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第二份劳动合同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工作岗位为售后服务部副部长,标准工时,工资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下发薪。


2021年10月19日,集团审计监察部与刘某进行谈话,刘某认可存在与多人、多次进行金额较大的赌博、收受客户金钱等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行为。


2021年12月7日,公司向工会送达了《关于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


2021年12月9日,工会回复《关于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事宜的答复函》,同意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10日,公司以内部管理系统通报的形式发布《关于天津、重庆公司违规违纪的通报》,对刘某给予开除处分,理由是触犯公司“三条高压线”,情节恶劣。


2021年12月23日,刘某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未注明解除原因。公司给刘某办理退工手续理由是“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31日,刘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09年3月14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000元。


2022年8月2日,该委认定刘某与被刘某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某其他仲裁请求。


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刘某主张公司未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事由。


双方确认刘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021.75元。


法院另查明,刘某的天津市社会参保人员查询清单记载: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缴费单位为天津某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缴费单位为天津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缴费单位为天津某车业有限公司;2012年8月至2021年11月,缴费单位为公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主张自2009年3月14日开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公司提供的第一份劳动合同载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刘某提供的社会保险查询清单记载,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保开始时间为2012年8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刘某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刘某银行流水对手信息,但经调取,无银行对手信息内容。综上,目前证据不能认定公司与刘某之间自2009年3月14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故法院确认原公司与刘某之间于2012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面分析: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某集团天津基地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办法》,并提供了公司工会意见,工会对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办法已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同意在本公司实施,且刘某已签字认可学习了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办法,因此上述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于本案。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某集团于2021年12月10日在内部网站传达《关于天津、重庆公司违规违纪的通报》,其中第10、两轮车事业部售后服务中心天津售后服务部副部长刘某,触犯公司三条高压线,情节恶劣,给予开除。刘某虽否认阅读过该通报,但从公司提供的浏览网页系统截屏能够体现出刘某已于2021年12月10日8:44浏览过,刘某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证实其未浏览过该通报,故认定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已向刘某释明。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已将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工会,工会已同意。综上,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从解除劳动合同实体方面分析:公司提交的证据《某集团审计监察部谈话笔录》(2021.10.19),刘某虽不予认可,但认可谈话笔录是刘某本人签字,该笔录中包含了刘某认可在工作期间存在收受供应商好处费、与其他员工赌博以及婚外情,上述三项问题对应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十三章五条高压线中,分别是第一条第二款,“凡是收受贿赂或接受礼品未上交者及有索贿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辞退”,第二条“无论公司内外,禁止员工赌博及参与赌博游戏,凡员工赌博一经查实,立即辞退”,第三条第一款“为了使员工家庭美满和谐,发扬公司企业文化正能量,杜绝婚外情”。对应《奖惩管理办法》第6.2.1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其中6.2.1.3规定“对其他同事性骚扰或乱搞男女关系者”,第6.2.1.4规定“聚众赌博者”,第6.2.1.7规定“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私自收取回扣、佣金,接受不当馈赠或招待及其他不当利益者”。法院认为,刘某已在谈话笔录中认可存在上述问题,对于公司已履行民主程序产生以及履行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高于法律规定底线,是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反映,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已具备。


通过上述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分析,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刘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公司依据刘某本人知悉且自愿签署的《某集团天津基地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公司工会意见,工会已对上述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办法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同意在本公司实施,该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办法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刘某主张上述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刘某本人签署的《某集团审计监察部谈话笔录》表明其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依据其本人知悉且自愿签署的《某集团天津基地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案证据表明刘某已经通过浏览内网通报的方式知悉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刘某称未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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