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供了录音证据,但未被法院采纳,为何?

罗义昌 李曼
2023-06-25
来源: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能说明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中人员的名字、职务等信息的,法院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崔某于2022年11月16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天津市某中学自2022年6月1日至6月18日、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学校赔偿其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8日每天工作18小时全年无休工作的损失3,000元。


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崔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崔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崔某提供一份录音,但不能说明录音中人员的名字、职务等信息。


中学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崔某主张与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其仅提供了一份录音,该录音不能体现其与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崔某未能说明录音中人员的名字、职务等信息。崔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崔某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崔某在二审除自行陈述外并无证据证明其与中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崔某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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