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企业不诚信”的,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1年6月1日入职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2021年7月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
2022年3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李某提供辞职申请表,记载辞职原因为“企业不诚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李某提供的辞职申请表记载辞职原因为“企业不诚信”,故李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李某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