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合同约定了这样的内容,法院驳回了员工主张加班费的请求,看看是何内容

罗义昌 李曼
2023-06-19
来源:

裁判要旨: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过加班审批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后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同日,双方还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加班需事先向公司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否则不视为加班

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等为由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

王某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工作日加班费440838.3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99999.9元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未能提供其存在公司安排其加班或已经过加班审批的证据

另查明,王某工资中已包含售房佣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工作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因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过加班审批,且其工资中已包含售房佣金,故王某主张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某主张的加班费,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公司安排其加班或已经过加班审批,故一审未予支持该项请求,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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