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字予以认可,但主张签订时合同为空白文本的,应提供证据证明。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天津某保安公司处,从事保安一职。
2022年8月8日,徐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当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徐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一份,徐某在落款处签名、捺印及日期2021年3月1日;徐某表示虽是本人签字,但签署时合同为空白文本。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徐某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字予以认可,但表示签订时合同为空白文本。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字、捺印的法律效力及后果。现无证据证明签字、捺印并非徐某真实意思表示,故在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符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定支付情形,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徐某认可其签字真实性,徐某有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