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员工和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又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看法院如何认定

罗义昌 李曼
2023-06-06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劳动者主张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2年1月6日与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劳务协议书》,约定期限至2022年2月5日,劳务内容及地点为张家窝某地块提供门卫服务,劳务费为2700元/月,并注明双方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提供服务期间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2022年2月6日,双方另行订立《劳务协议书》,期限至2022年3月5日,其他内容同上。

2022年5月19日,张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5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该委出具终止决定书。

张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表示双方系劳动关系,2022年2月19日凌晨4时许巡逻时被铁板绊倒,2月24日在工作群里发了伤情照片,后没上班,公司未联系张某。张某还主张其系签订空白合同,但未提供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两次订立《劳务协议书》,就双方关系性质、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条款有理解能力,对法律后果有认知能力,订立、履行合同时理应明知双方关系。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劳务协议书》,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张某主张其系签订空白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合同中对劳务期间、劳务内容以及劳务费均有明确约定,双方符合劳务关系法律构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约定内容和法律后果应为明知。故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某否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阅读219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