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三种类型之一。另两种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6、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津人社局函〔2019〕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