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用工 | 儿童节来临,禁止使用童工的知识了解下!

罗义昌 李曼
2023-05-31
来源:

明天就是六一儿童节啦!这是一个让所有儿童都期待已久的节日。但是,我们是否知道,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有很多儿童被迫成为童工呢?对此,我们国家相当重视,以法律的形式设置了禁止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在此,我们特地整理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知识点,让我们了解更多关于童工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提醒我们保护孩子们的权益。

1、使用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童工,其他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且不得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5、用人单位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

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如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7、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如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前述的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8、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

前述的拐卖儿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前述的强迫劳动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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