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用工 | 企业不依法招用残疾人,会有这些法律后果

罗义昌 李曼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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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否则,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否则,根据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仅不得歧视残疾人,还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对于国有企业,更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第五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六条规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计划,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用。第二十条规定,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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